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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渔业油价补贴发放工作总结

August 25th, 2010 No comments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 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0〕12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09年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浙财建〔2010〕10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好渔业油价补贴申请发放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广大渔民手中。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渔业油价补贴发放工作的领导,我局专门成立了渔业油价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渔业经济科、办公室、渔政渔港监督站、执法大队的职责;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渔业油价补贴发放工作及时顺利完成。

二、抓紧抓好渔业油价补贴申报工作

2010年2月10日,正值过新年之际,考虑到渔民过完春节便要出海捕捞作业,2月底要上报省局,时间特紧,任务特重,我局工作人员为争取时间,赢得主动,放弃休息,印发《关于做好2009年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的通知》特急件,第一时间通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2月21日,我局召开全县渔业油价补贴工作会议,传达有关文件精神,部署工作,要求抓紧申报。

3月3日,我局落实工作人员初核申请材料,检查三证是否齐全,人证是否相符,层层严格把关,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更新数据,尽力避免出现申报过程遗漏问题。

3月5日,汇总申请材料,发送给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公示。公示后我局对照补助用油系数,批量计算补助用油量,并进行汇总。
3月10日,印发文件逐级报送省局,抄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三、做好2次公示到位工作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报纸、公示墙、公示栏、网络上公示。第一次对渔业生产者的补助申请资格进行公示,由各有关乡(镇)负责实施,上墙、上公示栏张贴公示,重点公示我县渔船在2009年是否正常生产作业。第二次对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进行公示。除了登载于《新平阳》报纸、政务公开网外,分乡(镇)、分行政村张贴300多份;向社会公布县财政局、我局、县监察局3个单位5部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反映情况。上墙、上公示栏的用数码摄像机、照相机拍摄留档。

公示期满后,我局主动联系县财政局、县监察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询问是否有收到举报反映材料,结果均无异议。

四、发放情况

2009年中央财政下达我县渔业柴油补助资金2033.04万元,已完成发放2028.5713万元,占99.8%。

(一)国内捕捞发放统计

国内捕捞渔船共687艘,主机总功率45257.6千瓦,共发放1988.3372万元,其中海洋捕捞渔船327艘,主机总功率38219.9千瓦,已发放1812.4572万元,占海洋捕捞渔船补助资金的99.8%;内陆捕捞渔船360艘,主机总功率7037.7千瓦,已发放171.4113万元,占内陆捕捞渔船补助总额的99.8%。截止2010年8月25日,已发放万元,占99.8%。

(二)养殖渔船发放统计

养殖证确认面积1477.95公顷,养殖渔船217艘,主机总功率4444.483千瓦,核定主机总功率1864.769千瓦,补助金额44.7028万元。其中海水养殖部分的养殖证确认面积471.06公顷,核定主机总功率615.332千瓦,发放15.0896万元;淡水养殖部分的养殖证确认面积1006.89公顷,核定主机总功率1249.447千瓦,发放29.6132万元。截止2010年8月25日,已100%完成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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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局组织学习《渔业油价补贴新办法》

January 12th, 2010 No comments

今天下午,县局组织渔业油价补贴办公室集中学习《渔业油价补贴办法》,领导小组及成员参加了学习。

大家一致认为:将补贴对象定位为渔业生产者,符合生产实际;乡(镇)政府作为一级政府,应发挥一定的职责,积极协助,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进一步明确分工,渔船由渔政监督管理站审核、汇总,计算用油量,规范养殖渔船发证,建立养殖渔船档案;养殖证数据由渔业经济科审核。

办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申请条件为合法的生产者,违法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这里的情节和扣减的如何掌握?2、《新办法》体现公示制度,需2次公示,第一次公示用油量,第二次公示资金,按照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支出则需要报纸公示经费5万元,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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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January 7th, 2010 No comments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第五条 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

(三)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农业部2008年核定数据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四)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五)远洋捕捞渔船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六)除农业部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一律领取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不得重复领取国内渔业补助资金。

第六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七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助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补助用油量核算原则:

(一)补助用油量的核算原则上以2008年为上限。农业部根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渔船和养殖证等情况,考虑增、减变化因素,商财政部核算确定补助用油量。

(二)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总功率进行核算确定。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

农业部根据渔船种类、作业类型、平均作业时间提出机动渔船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

(三)跨省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的核算截至补助年度的12月31日,补助用油量由农业部计入渔船买入省(区、市),补助资金由该省(区、市)负责发放。省内购置渔船照此执行。

跨省买卖渔船手续办结时间以农业部批准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间为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管理和养殖证发放数据库,完整准确地记录本辖区渔船和养殖证情况。

第十条 年度终了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内容包括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船主和养殖证基础信息、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业生产者的补助申请资格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点公示渔船在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公示结束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八条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并于2月底前将补助年度内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统计和补助用油量测算情况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测算,并于3月20日前,以书面文件将本省(区、市)上年度《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和《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以及《中央财政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上报农业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电子表格。

第十三条 农业部收到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根据第八条审核和测算国内渔业补助用油总量和分省(区、市)补助用油量、远洋渔业补助用油总量和分企业补助用油量,附带全部渔船船名册,于4月10日前函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报送的上年度渔业补助用油量,按照补助标准,测算确定各省(区、市)上年度国内渔业和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中央企业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于4月30日前,下达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资金下达文件同时抄送农业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 远洋渔业分企业及代理渔船补助用油量及资金规模由农业部于5月15日前书面通知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抄送财政部和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据此进行发放,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六条 国内渔业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对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下达后,为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柴油成本支付方,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核定的各远洋渔业企业自有渔船和代理渔船的补助金额,对企业自有渔船,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对企业代理或租赁渔船,根据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代理企业与被代理或租赁渔船的船东签订的享受补助协议,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柴油成本直接负担者。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上年渔业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文字总结、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的《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抄送审计署。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将会同农业、审计部门,对地方各级渔业部门和补助资金受益对象申报的渔船、养殖证、生产作业等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以及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进度、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省级财政、渔业、监察、审计等部门,也要加强本省(区、市)补助资金申报、拨付、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缴被侵占的补助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被永久取消渔业补助资金领取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渔业主管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农业部渔业局计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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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发放工作总结

December 29th, 2009 No comments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09年上半年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浙财建字[2009]22号)、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09年上半年渔业柴油补助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海渔计[2009]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今年的油价补贴发放工作,我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补贴办法,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做了大量的工作,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广大渔民手中。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渔业油价补贴发放工作的领导,局专门成立了渔业油价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人武部部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明确渔业经济科、办公室、渔政渔港监督站、执法大队职责;各乡(镇)政府指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合力确保渔业油价补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二、改进补贴办法

为了规范渔业油价补贴发放办法,减少资金拨付环节,提高拨付效率,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益对象手中,经县落实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今年的渔业油价补贴发放采取直补办法。其工作程序为:

①我局在县农村信用联社昆阳信用社设立“渔业柴油补贴专户”;

②补贴对象到所在乡(镇)领取并填写《平阳县捕捞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或《平阳县过户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或《平阳县渔业养殖油价补贴申请表》,提供相关附件(均一式两份)。经村委会、乡(镇)政府核实盖章后,一份报我局,一份留乡(镇)政府备案;

③汇总核实,对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公示7天。

④会同县财政局将补贴方案上报县政府,县政府批复后通知昆阳信用社为补贴对象办理“一折通”;并根据补贴方案直接将补贴资金打入“一折通”内。

三、确保公示工作到位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多渠道公示,增强公示有效性。每批除了登载于《新平阳》报纸、政务公开网,面向全县范围公示外,针对当地乡(镇)村民熟悉本镇村捕捞、养殖的实际情况,分乡(镇)、分行政村排版,放大字体粉红纸印制200多张,发挥村民互相监督作用。经统计,我局安排4车次、14人次,专程送1000多份报纸等材料到22个乡(镇)、村,确保每位申请人收到1份报纸,每村公示栏张贴1份粉红纸公示。并用数码摄像机、照相机拍摄留档。

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公布我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3个单位5部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反映情况。公示期间,共收到1个举报电话,反映浙平渔2751渔船有证无船,为此,我局责成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对举报情况立案调查;1份书面报告,要求对浙平渔2744渔船暂停拨付油价补贴。

四、精心制定实施方案

重视基础工作。专门落实工作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三证齐全,是否人证相符,层层严格把关,尽早发现问题渔船、问题养殖户,建立健全我县渔业油价补贴工作基础数据库。

多方面征求意见。在出台2009年渔业油价补贴2批实施方案前,我局组织工作人员考察瑞安市海洋与渔业局直补做法,借鉴苍南县海洋与渔业局实施方案,多次征求有关渔业乡(镇)意见。商同县财政局交流意见,反复推敲;征求县府办分管领导、县落实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及时调整、修改方案中不妥之处,不断完善补贴方案。

请示县政府批准。按照县长负责制,我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上报实施方案,县府办分别于9月7日、12月2日转发了《平阳县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捕捞渔船部分)的通知》(详见附件1:平政办[2009]96号文件)、《平阳县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渔业养殖部分)》(详见附件2:平政办[2009]136号文件)。

五、发放情况

2009年上半年中央财政下达我县渔业柴油补助资金1176.9万元。其中,渔船补助资金1117.2万元,加上2008年剩余资金5.3778万元,共1122.5778万元;渔业养殖补助资金59.7万元。

(一)捕捞渔船部分

截止2009年12月28日,已经完成5批集中发放,共发放698艘渔船(内陆渔船360艘,海洋捕捞渔船338艘),占总船数的100%;发放1121.2109万元,占捕捞渔船补助资金总额的99.9%(有1艘浙平渔2751渔船补贴1.3669万元,公示期间被举报,经查为有证无船,予以扣留在专户内)。

(二)渔业养殖部分

截止2009年12月28日,补助发放59.7万元,占渔业养殖油价补贴资金总额的100%,全部完成发放。

六、存在的问题

全省没有统一的渔业养殖补贴标准。统计年报养殖面积大于养殖证登记的面积,一边是统计年报面积核定补助资金,另一边要求按养殖证面积发放,必定自相矛盾。不同养殖方式用油量不同,外荡、浅海贝藻类属于粗放型养殖,显然低于池塘、海水传统网箱精养模式用油量,不能采取按面积一刀切做法。

七、建议

1、全省统一渔业养殖补贴标准。建议省局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不同养殖模式的不同用油量,全省统一确定不同养殖模式的油价补贴标准,根据中国渔政网导出的有效养殖证面积计算油价补贴,采用直补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真正快捷发到渔民手中。

2、省局专题会议应通知全省各县都参加。近年来,省局有关油价补贴发放工作会议仅通知部分渔业大县参加,其他县则信息不对称,造成政策过滤,不能全面、正确理解省局下发的文件精神,导致不能快速处理一些政策性问题,影响渔业油价补贴发放工作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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蓦然回首 伊人灯火阑珊处

December 15th, 2009 No comments

—查找2008年渔业油价补贴问题

虽然是水产养殖专业出身,但近两年却主要从事渔业经济管理,发放渔业油价补贴。12月11日下午市局则来电,传达省局下发77号文件关于油价补贴统计内容,未发放要求出具说明情况,限12月14日前完成。可惜文件内容没有看到,好像瞎子走路。说明两地办公后,文件管理混乱不堪。

对照2009年2月14日上报省局的数字,采取逐个乡镇问询目前发放情况。鳌江1艘渔船补贴8万多元,县法院从镇财政领取补贴,已经强制执行,没有问题。西湾3艘渔船31万多元,已经发放。这样查找、核对3674.24万元总数,简直大海捞针。

财政局经建科科长提醒:甭找财政要明细账单,财政是按照2008年渔业油价补贴发放文件拨付资金的。对!应该按文件分乡镇逐个检查,发现问题。蓦然发现,西湾乡政府上报数字存在误差。缺口资金问题就在该乡。

经了解,西湾乡政府承认确实在去年全县内陆渔船整治行动中,渔船功率检查前后数值存在差距。这一大一小,西湾选择按照实际发放,剩余5.3236万元差价,滞留在乡财政。为什么西湾乡政府不报告呢?不说不查,怎么知道乡镇有滞留资金?早知如此可以请示县府合并2009年发放。

只要本着认真的工作态度,讲究方法,还是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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