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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s Tagged ‘南麂岛’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标注“南麂岛”地名不算侵权

November 5th, 2010 No comments

“南麂岛”是知名地名,是我国第一批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但同时,“南麂岛”及“南麂”字样又是平阳一家公司的注册商标。那么,南麂岛上的渔业制品企业是否可以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南麂岛”地名而不构成商标侵权呢?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温州南麂岛海之韵渔业有限公司在大黄鱼塑料包装袋和包装纸箱上标注“南麂”和“南麂岛”字样,在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和自有商标的情况下,属于对知名地名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该案的原告平阳县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开发南麂岛大黄鱼产品为主的企业,并注册了“南麂岛及图”、“南麂及图”等商标。2009年年初,该公司发现温州南麂岛海之韵渔业公司销售的海产品外包装袋上使用了与其已注册的商标相似的字体、位置及整体包装设计,为此将海之韵渔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202万元。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含有地名,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来表示商品与产地、地理位置等之间的联系。
  
据悉,这起长达近2年的诉争,曾引发知名地名使用和商标专用权该如何平衡之争。业内人士表示,这一判决对当知名地名被注册成商标时,该如何判定公众对地名的使用权、南麂渔业企业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使用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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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麂岛海底”别墅”成群

October 16th, 2010 No comments

1998年,浙江省海洋局颁布实施《浙江省南麂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把海底生物睡觉的地方划出来,谁都不许进去捕捞”。

2001年,我省首批人工鱼礁在南麂海域成功投放,成为鱼类贝藻的“安居工程”。之后,投放70座各类人工鱼礁,达9.1万立方,是我省人工鱼礁区中最大的一处,相当于给贝藻、鱼类建立一个大型海底“别墅”群。

如今,南麂列岛环境优美、风景秀丽,陆续被评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生物圈保护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全国最美海岛、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省级风景名胜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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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罗源县政协主席一行考察南麂岛设施渔业

August 6th, 2010 No comments

8月4日-5日,福建省罗源县政协主席雷光秀、副县长黄菁、副县长刘用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陈敏国等一行八人考察平阳县南麂岛海水养殖设施渔业。平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蔡月琴、县府办公室副主任谢驰、县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李庆杰、高级工程师陈舜等人陪同。

考察组一行乘渔船实地参观了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马祖岙基地深水网箱和国姓岙基地浅海网围生态养殖大黄鱼等设施渔业。先后听取了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部经理庄定根介绍深水网箱养殖大黄鱼情况,平阳县海洋与渔业局陈舜高工汇报深水网箱养殖发展现状及其展望。

考察组对南麂岛○R牌有机大黄鱼主导产业开发取得的成绩表示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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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麂岛商标侵权官司尘埃落定

April 30th, 2010 No comments

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与温州海之韵渔业有限公司为7款包装打商标劝官司。

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南麂岛及图”、“南麂岛”“南麂岛图”等3各商标。起诉温州海之韵渔业有限公司使用了与他们注册商标相似的字体、位置、大小及产品整体包装设计,足以让消费者发生误认,要求赔偿200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官审理后认为,温州海之韵渔业有限公司一款蓝色纸箱正反面使用南麂岛字样时,注明了“世界生物圈保护区”、“国家级首批海洋自然保护区”等信息,没有造成公众混淆,另一款有“南麂岛”的纸箱侧面没有相关文字注明,构成侵权。还有一款黄色塑料包装袋,虽然印有“世界生物圈保护区”、“国家级首批海洋自然保护区”等信息,但白色与底色间色差小,很难看清楚,也侵犯了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的商标权。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温州海之韵渔业有限公司使用的一款塑料袋和一款纸箱构成侵权,判令该公司赔偿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6万元。

结论:南麂岛不能随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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