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09年市委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引导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范和加强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评选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第三条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定,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总量控制、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每年申报认定(第四季度认定)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监测,期满后应重新申报认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诚信经营。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正常运行满一年以上,成员出资比例符合《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无不良诚信记录,已经县级规范化或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认定。
2、组织健全,管理民主。有规范的组织章程、管理制度和与之适应的组织机构,在成员及理事、监事的构成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农民理事和农民监事达到50%以上;重大事项做到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以上,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正常有力,重视信息化建设,组织档案管理有序,业务活动台账齐全,社务公开规范。
3、财务规范,产权清晰。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务独立,会计核算规范,建立积累、风险基金提留机制,落实盈余返还制度,成员帐户建立完整、记录准确,财务公开规范。
4、依托产业,运转协调。与特色产业发展和现代农业功能区建设相结合,主要产品符合温州市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一般应具有注册商标,提供优质农产品品牌服务,按照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组织生产、销售,标准化生产(产量或面积)覆盖率在60%以上,统一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占成员户农产品销售总量的50%以上,核心基地或主产品一般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无公害农产品以上的认证。
5、带动力强,绩效良好。与成员形成稳定的服务关系,成员数在30人以上(粮食、渔业、农机以及创新型服务类专业合作社在15人以上),带动非成员农户在100户以上,统一服务项目的成员覆盖率达到60%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年经营服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农产品的附加值显著提高,带动成员增收明显。
第六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申报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诚信自律。依法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且正常运行满一年以上,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年检合格。
2、依托产业,服务充实。与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和现代农业功能区建设相结合,形成专业化会员人才队伍,具有一定的专业权威性,服务措施切实有效,业务活动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
3、组织健全,管理民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发展原则,有规范的组织章程、管理制度和与之适应的组织机构,理事会工作正常有序;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良好,做到议事民主、程序公开、民主管理;重视信息化建设,组织档案管理有序,业务活动台账齐全;年会制度落实良好,会务公开规范。
4、财务规范,经费保障。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独立,会计核算规范,活动经费有保障,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合理、合法,财务公开规范。
5、履责到位,形象良好。服务农民意识明确,服务条件良好,专职工作人员至少有1名以上,会员数在50名以上,带动非会员农户在100户以上,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诉求、提供有效的专业服务等方面能积极地发挥作用,统一服务项目的成员覆盖率达到60%以上,增进会员的共同利益,良好履行社会责任,成员和社会评价积极。
第七条 农产品行业协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申报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行为规范。依法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且正常运行满一年以上,行为规范,社会团体年检合格。
2、依托产业,职能充实。与特色产业发展和现代农业功能区建设相结合,有一定的行业覆盖面,具有行业代表性;职能充实,服务措施有效,业务活动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
3、组织健全,管理民主。有规范的组织章程、管理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服务农民意识明确,服务条件良好,按有关规定配备并优化专职工作人员,秘书长应为专职;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正常有力,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良好,做到议事民主、程序公开、民主管理;重视信息化建设,组织档案管理有序,业务活动台账齐全;年会制度落实良好,会务公开规范。
4、财务规范,经费保障。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独立,配备专门会计人员,会计核算规范,资金来源有保障,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合理、合法,财务公开规范。
5、业绩突出,评价积极。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能积极地发挥作用,统一服务项目的成员覆盖率达到60%以上,促进行业管理,增进行业的共同利益,形成有特色的核心业务,良好履行社会责任,有效促进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成员和社会评价积极。
第八条 符合以下服务绩效和示范带动功能的申报组织,予以优先考虑:
1、积极参与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建设,深化新型合作机制,创新开展新型合作服务,创新成果在行业内得以实践应用,或得到市级以上的试点推广。
2、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获得温州名牌以上知名商标或品牌称号。
3、受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或受到省级以上行业表彰。
4、优化新型合作人才队伍富有成效,建有党的基层组织,或属于大学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农业领域自主创业,领办或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5、其他由联审联评小组认可的优先条件。
第九条 申报材料。申报组织要如实填写和提供以下材料,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组织公章),一式三份。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其申请和认定,并在2年内不予评选认定。
1、《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书》(文本格式见附件2);
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3、本组织章程、各项管理制度、技术规程、成员名册(农民专业合作社须提供成员出资清单)、工作人员名册(有任职资格要求的须提供有效证明);
4、本组织与农户的服务关系情况材料(含业务活动台帐的3份随机样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须提供成员盈余返还分配记录和3份成员帐户样本);
5、上年度及本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会计人员的资格证复印件;
6、产品注册商标证书(授权使用的需提供授权证明)以及有关认证、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和文件的复印件;
7、符合优先条件的证明材料;
8、其他应予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评选认定工作采取动态管理的方法,由市农办、市财政局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联合发文公布年度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农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文件的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经过民主程序,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农办提出申请。
(二)初审推荐。各县(市、区)农办应及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评,择优推荐,由县级农办和财政局核准签署初审推荐意见,并将推荐组织名单联合行文、连同被推荐组织的申报材料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集中报送市农办。市级农产品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报市农办。初审推荐单位对上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评审认定。市农办受理后,会同财政、农业、林业、渔业、粮食、供销、工商、民政等部门组成联审联评小组,在初审推荐的范围内组织现场核查和评议,评审结果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市农办门户网站”公开公示后,对没有疑义的推荐组织报市委、市政府审核确认,并颁发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定证书(文件)。
第四章 扶持管理
第十三条 对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优先扶持。
第十四条 市及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对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不断提升示范带动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及时反馈有关业务活动信息,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经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审认定机关的检查。
第十六条 加强动态监测。市农办、市财政局将组织抽查和绩效考评,并公布监测结果。被监测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自查情况及认定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介绍;
2、上年度及抽查日前月末的财务报表;
3、新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4、有变更和备案事项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5、整理有关组织档案和业务台账备查。
第十七条 监测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由市农办和市财政局联合向市委、市政府建议撤销其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称号,并在3年内不予评选认定:
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受到执法机关处罚的;
3、被撤销“县级规范化或示范性合作社”称号的,或未按规定参加社团年检或社团年检不合格的;
4、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或已经清算解散的;
5、存在服务质量严重滑坡、运作不规范、社会评价恶化反映强烈等问题的。
第十八条 市农办建立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包括:申报通知文件、县(市、区)推荐组织名单文件、申报书、联审联评小组成员名单、评审结果的公开公示文本、最终认定文件、监测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建档的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评定和扶持奖励办法(试行)》(温农办(2004)77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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