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政府:
根据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0〕12号)及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的通知》(浙海渔计[2010]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财建[2009]1006号)、农业部办公厅(农办渔[2010]1号)、省财政厅 省海洋与渔业局(浙财建[2010]12号)、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海渔计[2010]18号)等四个文件(见附件1、附件2)及本通知执行。
二、申请上报程序
符合补助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写油价补助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3、附件4),经当地村委会审核签署意见后,交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并汇总后,将申请表、汇总表(见附件5)、船名册(见附件6、附件7)一并于2月22日(农历正月初十)前上报县海洋与渔业局。
三、有关要求
(一)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是一项关系到广大渔民切身利益的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各乡(镇)政府要落实人员专门负责,组织、指导符合补助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做好补助申报工作。要积极宣传好《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特点,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二)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要对申报对象的渔船情况、养殖证、生产作业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审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县海洋与渔业局汇总审核后,提供方案给有关乡(镇),有关乡(镇)对拟补助对象的补助申请资格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公示情况反馈给县海洋与渔业局。
附件:1、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 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0]12号);
2、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的通知(浙海渔计[2010]18号);
3、平阳县2010年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
4、平阳县2010年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
5、××乡(镇)2009年中央财政国内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
6、××乡(镇)2009年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
7、××乡(镇)2009年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
平阳县海洋与渔业局 平阳县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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