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实施中主要问题及其建议
一、乡(镇)政府作为一级人民政府,《新办法》未规定其具体职责。过去几年实践证明,乡(镇)政府对渔民情况比较了解,在组织渔民申报、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渔民思想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建议省局出台实施细则时,赋予乡(镇)政府一定的职责,要积极协助、配合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渔业油价补贴发放工作。
二、新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违反《渔业法》等法律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未明确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的具体情节,实际操作困难较大,建议省局进一步明确划分几种情况,便于全省统一实施,减少因此产生的不必要矛盾。
三、辅助渔船问题。根据2009年省局会议精神,渔运船油价补贴从各县柴油工作经费列支,2010年实施新办法第四条明确“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省局对辅助渔船是否补贴要进一步予以明确。
四、养殖渔船问题。新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要求2证齐全。鉴于各县实际情况,建议船舶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养殖渔船管理,将养殖渔船按照养殖证面积、养殖方式予以办理证书。
五、公示制度问题。新办法中实施2次公示制度,建议把第一次公示放权给乡(镇)政府,第二次公示由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承办,厉行节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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